一、特别立法授权
海南是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又是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拥有全国人大给予的特别立法授权,在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前提下,海南立法机关可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 二、国际旅游岛政策
为实现建成国际旅游岛的目标,海南正在不断完善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政策环境:
(一)国务院对海南发展国际旅游业给予特别支持,原则同意海南省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优势,在旅游业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试验。
(二)市内免税店政策
为发展海南国际旅游业,国务院同意在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万宁市、琼海市各开办一家市内免税店。
(三)人员出入境政策
海南享有全国最宽松的人员出入境政策:免签证和落地签证政策。
免签证政策:以下21个国家5人以上的旅游团队持普通护照来海南岛旅游,停留期限在15天内的,可享受免签证的政策: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落地签证政策: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以在海南出入境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四)航权开放政策
开放第三、四航权:境外航空公司可以不受对等经营航空运输业务条件限制,运营所在国至海南的往返国际航班,载运国际旅客和货物。
开放第五航权:境外航空公司可以不受对等经营航空运输业务条件限制,运营经停海南至其它国家的航班,或至其它国家的航班延伸至海南,载运国际旅客和货物。
中途分程权:允许境外航空公司运营的海南国际航班延伸至或经停除北京、上海、广州之外的中国其它城市,允许现有至中国其它城市的国际航班经停或延伸至海南。上述航班可享有中途分程权。
海南省政府对进出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给予以下财政补贴:
补贴
航线 补贴对象
直达航班补贴标准(元/人) 经停、延伸航班补贴标准(元/班)
航线类别 在相应航线范围内航班飞行情况分类
一般补贴
航线 新开航线
上一年度内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都没有飞行过的航线
定期航班
亚洲区域航班 60 4000
洲际航班 120 6500
不定期航班
亚洲区域航班 50 3000
洲际航班 80 5500
原有航线
上一年度内飞行过不定期航班但没有飞行过定期航班的航线
定期航班 50 4000
不定期航班 20 1500
上一年度内飞行过定期航班的航线
国际航班 30 1500
港澳地区航班 8 500
特殊补贴航线 新开辟的海口(三亚)--欧、美或澳大利亚航线 30000元/班
备注 1、特殊补贴航线即指在享受一般补贴的基础上另外再享受额外补贴的航线。
2、定期航班:航班性质为定期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平均每周2班的航班(含进出港)。
3、在已有定期航班的航线上其他公司执行的不定期航班不予以补贴。
海口市政府对进出海口市的原有航线新增进港客源按每人30元人民币进行补贴;对进港新开航线的新增客源按每人35元人民币给予补贴。
三亚市政府对进出三亚市的国际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每起降一次补贴7000元人民币,国际航空公司每起降一次补贴1万元人民币。
三、税收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海南经济特区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并享受税率为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分5年过渡到现行税率,税率调整步骤是:2008年为18%,2009年为20%,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可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对2008年1月1日后在海南经济特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四、海关关税政策
(一) 国务院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税;进口船舶(含特种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
(二)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税;进口船舶(含特种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
(三)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海关备案的,其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税;进口船舶(含特种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
(四)除国家规定对所有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和企业出口均须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外,海南省内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或利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及以上的产品,凭海南主管部门出具自产产品和加工增值产品的有效证件,经海关核查确认后予以免征出口关税。
五、对越边贸政策
海南省八所港口岸、洋浦港口岸是国家指定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的口岸,企业通过这两个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越南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加工贸易政策
海南省是国家确定的适用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政策的省份,海口市是商务部确定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属海南省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即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七、人才引进政策
海南实施“人才兴省”战略。鼓励省外、境外组织和个人来琼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境外科技人员以及出国留学人员来琼兴办软件企业,境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来琼兴办软件企业享受本省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海南创业,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可享受海南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海南工作,并保证其来去自由和个人收入汇出自由。 境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权益。
八、大型工业投资项目鼓励政策
在海南省建设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业主资本金到位后,海南省工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先给予支持。
(二)海南省自产产品(含实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除国家规定照章纳税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三)大型工业项目用地可优惠出让,但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取得该土地成本价格。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政府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给予支持。
(四)大型工业项目用水、用电优先供应,其端口接到厂界(以项目红线图为准),并减半负担水资源费。
(五)大型工业项目从立项到投产,省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全程跟踪协调服务。
(六)大型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照章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城市建设附加费等项费用外,政府可将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作为投资连续5年投入该项目,以支持企业发展。
(七)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
九、洋浦经济开发区主要政策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全额的6.5%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40%给予基金扶持。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含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财政扶持;6-10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5%财政扶持。
2、交通运输(不含港口)、仓储物流、商贸企业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营业税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给予40%财政扶持(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优惠: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流转税达到所得税10%的企业,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财政扶持;不到10%的企业,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60%财政扶持。
增值税优惠: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内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8%扶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4%扶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实纳税额的40%给予财政扶持。
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6%扶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8%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0%扶持。
对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投资及中介代理、广告、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按以上交通运输(不含港口)、仓储物流、商贸类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商贸、航运企业,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增值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员工,个人年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0%的财政扶持,用于在洋浦及海南省内购房、建房。
对来自于开发区内企业(含保税港区企业)员工的股息、红利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0%财政扶持,用于在洋浦及海南省内购房、建房。
(二)金融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向银行买卖外汇;区内保税和免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货物既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指定的银行;经批准允许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
2、在区内从事出口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海关优惠政策
1、报关权优惠
凡在海关注册的开发区企业,即享有进出口自理报关权。
2、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开发区进口下列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
(3)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十、洋浦保税港区政策
洋浦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叠加的开放政策。具有开展国际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功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进出洋浦保税港区货物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境外货物进入区内保税;
(二)从区内运往境外货物免征关税;
(三)境外进入区内的生产性设备、基建物资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四)国内货物入区退税;
(五)区内货物流转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十一、海口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政策
位于省会城市的海口保税区,是全国15个保税区之一。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以下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设备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海南正在向国家申请海口保税区区位调整及转型升级,将其西移至老城开发区、与对外开放的马村港口岸相连接,使保税区与对外开放口岸功能有机结合,升级为比保税区功能更齐全、开放度更高的综合保税区。